(1)市造纸阀门厂有权以原告身份起诉。详见《国家赔偿法》第6条。值得注意的是,《行政赔偿规定》第16条规定,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行政机关撤销、变更、兼并、注销,认为经营自主权受到侵害,依法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原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对其享有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具有原告资格。二者因起诉原因不同而原告资格不同。同时,梁某也可以对行政拘留处罚提起行政诉讼。(2)市造纸阀门厂只能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起赔偿要求,而不得单独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因为本案中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性问题在此之前并未得到确认,不能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3)某市南关区税务局为赔偿义务机关。详见《国家赔偿法》第8条。本案中,虽有行政复议程序,但复议机关维持了原具体行政行为,故应以作出原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又因为市南关区岳阳税务征管所是南关区税务局的派出机构,其行为是以税务局的名义作出,应由区税务局承担责任。
(4)本案中原告的赔偿额只能是因扣押措施而停产期间的日常开支,如其生产设备被扣押期间有毁损灭失的,也应予以相应的赔偿。其可得利润因不具有现实性和确定性,故不计入赔偿范围。详见《国家赔偿法》第36条第6项、第7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