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题主要考查行政诉讼被告的确定、管辖和期限方面的问题。(1)本案被告应是市公安局和县公安局。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本题中市公安局维持了原行政决定。
(2)该县人民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行诉解释》第134条第3款的规定,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案件,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
(3)被告可在接到受理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管辖异议。本案中,县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因此被告的异议是不成立的,应裁定驳回。
(4)应当在收到复议决定书起15目内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