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告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此案的性质属于海关处罚的案件,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5条关于管辖的规定,海关处理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且本案未经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被告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2)贸易公司具有原告资格。《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1款规定,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作为原告提起诉讼。本案中,海关没收的财产中包括贸易公司的货物,尽管没收财产是对走私行为的处罚,直接针对的主体不是贸易公司,但没收财产行为所直接针对的客体却是贸易公司的货物即对贸易公司财产的所有权造成了直接影响。因此,没收财产的处罚行为与贸易公司的权益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贸易公司在本案中具有原告资格。
(3)经审查,若认为被告作出的没收决定是错误的,应作出确认其违法的判决:若认为被告作出的没收决定是合法的,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4)法院应当受理,就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
《行诉解释》第81条规定,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行政行为的,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原告或者第三人对改变后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改变后的行政行为进行审理。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确认判决。原告起诉被告不作为,在诉讼中被告作出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就不作为依法作出确认判决。参照上述规定,本问的答案就出来了。
(5)人民法院不得加重对原告的处罚。
《行政诉讼法》第77条规定,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显失公正,或者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或者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人民法院判决变更,不得加重原告的义务或者减少原告的利益。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且诉讼请求相反的除外。本案中,中级人民法院不应加重对贸易公司的行政处罚。
(6)①如果船运公司的走私行为,已由公安机关作刑事案件立案侦查,中级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在诉讼中,如果本案的审理要以另一案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应当中止诉讼,等待另一案的结果再决定如何处理本案。在此案中,中级人民法院的审理应当以刑事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等待对贸易公司的钢材是否属于走私物品作出结论。②如果刑事案件处理结果认定贸易公司的钢材是走私物品,那么受理此行政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终结诉讼。贸易公司应通过刑事诉讼和刑事赔偿程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认定贸易公司的钢材不是走私物品,受理此行政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对此案进行审理。由于被告已经撤销了没收财产处罚的决定,贸易公司可以撤回要求撤销没收处罚决定的请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判决作出没收财产处罚决定的海关返还货物。如果贸易公司不撤回要求被告撤销没收处罚决定的请求,人民法院还应作出确认该处罚决定违法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