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支持。撤销权已过除斥期间。
2.不可以。刘某有理由相信万某卖电脑取得妻子何某同意(或相信万某可以单独处理家庭财产)。
3.不需确定。该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4.构成侵权。离婚父母基于身份地位对未成年子女享有探视和被探视的权利。何某的无端阻挠既侵害了万某的探视权,同时也构成对万鹏的被探视权的侵害。
5.万鹏若有自己的财产,可先从其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与其一起生活的何某承担。何某承担确有困难的,由万某补充承担。
6.该案属于变更(形成)之诉。万某起诉的目的在于改变既有的抚养法律关系,即将万鹏的抚养人由何某变更为万某,因此,本案属于变更(形成)之诉。该案属于变更(形成)之诉。万某起诉的目的在于改变既有的抚养法律关系,即将万鹏的抚养人由何某变更为万某,因此,本案属于变更(形成)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