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院的不当做法:①法院值班人员不应当不接受江某的投案,让他去公安局。人民法院对于自首应当接受,不属自己管辖的,再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刑事诉讼法》第110条)。②法院值班人员未对江某采取紧急措施,致其逃走的做法错误。法院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刑事诉讼法》第110条)。③法院不应当不接受胡某的起诉,让其找公安机关立案。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不予追究被告刑事责任的案件,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刑事诉讼法》第210条)。
(2)公安机关的不当做法:①公安局的值班人员对报案电话处理错误。公安机关对报案应当立即接受(《刑事诉讼法》第110条)。②公安局不应以没有抓到嫌疑人为由决定不立案。对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刑事诉讼法》第112条)。
(3)检察院的不当做法:检察院不应建议公安机关立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3条的相关规定,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