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A某涉嫌的受贿罪,不应由人民检察院予以侦查,而应当由国家监察机关予以调查,后移交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2)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缺席审判程序,应由犯罪地、离境前居住地或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基层人民法院无权审理。
(3)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4)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被告人对此无异议权。
(5)因被告人患病无法出庭,中止审理6个月以上,且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同意的,法院可以缺席审理。
(6)除非被告人审理确认无罪,否则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