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安机关对蒙某适用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是恰当的。《刑事诉讼法》第74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①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②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③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抚养人;④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⑤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本案中,蒙某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但是需要哺乳自己未满1周岁的婴儿,所以对其可以适用监视居住。
(2)不符合。逮捕只能由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法院只拥有决定逮捕权。所以人民法院直接派法警去执行逮捕是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