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赵某偷窃空白转账支票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既遂)。因为赵某窃得偷盖了印鉴和财务专用章的空白转账支票,实际上就是窃取了持有人随时购买货物的有价证券。即该转账支票的持有人赵某已经实际非法拥有了该转账支票所代表的所有权。此时企业已失去了对该财物所有权的实际控制。所以本案中,赵某的盗窃行为已构成了犯罪既遂。
2.赵某偷窃假币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既遂)。因为赵某以为保险柜内是真币,产生非法占有目的并秘密窃取,已构成了盗窃罪。假币也具有财产价值,盗窃罪的犯罪对象即是财产,把假币偷走达到了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并不属于对象不能犯,构成盗窃既遂。
3.赵某在自动柜员机上以假币换真币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既遂)。因为赵某在银行自动柜员机上所办理的存、取款业务均是按照正常程序进行的,而银行对赵某以假换真的行为没有察觉,是因为自动柜员机识别系统并未更新,所以犯罪嫌疑人利用电脑的缺陷,采取以假乱真、骗取钱财的行为符合诈骗罪中“虚构事实”的特征,故应定为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