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周某的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所以,周某的行为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同时,由于其行为造成了重伤结果,所以属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结果加重犯。
2.周某在人群聚集地驾驶汽车撞向众人,危及了公共安全,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3.周某将徐某撞倒在快车道上,极易为后车碾轧,所以周某的肇事行为与徐某的死亡结果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4.司法解释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周某的肇事行为属于因逃逸致人死亡,应当在加重量刑幅度内量刑。根据司法解释,成立逃逸致人死亡并不要求前面的肇事行为达到交通肇事罪的入罪标准,因此,周某的辩护律师的主张不会影响案件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