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女的行为是正当防卫
甲女面临乙某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即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甲女的行为具备正当防卫的时间性条件。
甲女的行为符合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的要求。不法侵害的终止应以不法侵害的危险是否排除为其客观标志。具体到本案来说,甲女将乙某推入粪池,乙某的强奸行为似乎已经终止。但实际上,乙某掉进粪池以后,还极有可能从粪池里爬上来继续加害甲女,因此,甲女遭受不法侵害的危险并未完全排除。故而,不能把甲女阻止乙某爬上粪池的行为认定为遭受不法侵害的危险已经排除、合法权益已得到保护后的置人于死地的事后防卫行为,而应当认定为保护本人的人身权利而在不法侵害尚未终止以前所实施的防卫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对于正在进行的强奸行为采取正当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结合本案的情况来看,甲女不允许乙某从粪池中爬上来是维护自己的人身权利免受不法侵害所必需的,是受刑法所保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