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张某构成了累犯。张某1999年3月被判处的罪名是煽动分裂国家罪,虽然他出狱早已经超过5年,但2014年12月他被抓获后涉及的罪名之一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经《刑法修正案(八)》修改的《刑法》第66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因为张某前罪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罪,后罪属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所以不受前、后罪时间间隔的限制,张某构成累犯。
(2)《刑法》第69条第1款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张某总和刑期为45年,超过了35年,数个有期徒刑中最高刑是15年有期徒刑;所以,对张某应在15年以上25年以下决定有期徒刑的执行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