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谢某与境外的朱某共谋,接受非法邮寄入境的枪支、弹药,并转寄给枪支、弹药的实际购买人,构成走私武器、弹药罪和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应当数罪并罚。
2.曾某、李某等买家以收藏为目的购买枪支、弹药的行为构成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行为人只要实施买进或卖出的任何一种行为,都构成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
3.处方权是一种技术性权力,因此,曾某收受100万元回扣的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但是,曾某利用担任院长的职务来收受200万元贿赂的行为,利用的则是公共事务管理的权力,所以还构成受贿罪。
4.曾某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签订合同失职被骗罪。
5.李某违反国家公墓销售规定销售投资型公墓,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和社会性。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6.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发布的通知不属于刑法中所称的“国家规定”,因此,谢某经营有偿讨债业务不构成非法经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