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如古罗马思想家西塞罗曾说:“为了自由,我们应作法律的奴仆”。近代以来,国家存在的目的被认为是维护公民的权利与自由。不同于我国古代法家强调把法作为统治和维护社会秩序的工具,近代西方法学认为法律的存在应是为了保障公民的权利与自由。但这不意味着公民的自由是没有限度的。
公民只有服从宪法和法律,才有自由和权利可言。我国《宪法》在序言中表明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同时,《宪法》第二章集中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为我国公民的自由划定了基本的边界。除了《宪法》外,民法、刑法、行政法等其他法律法规也对公民自由的限度进行了具体规定。
自由的行使是有边界的,并非随心所欲,法律保护的自由必须在法律的限制下才能真正实现。法的价值上所说的“自由”,是指法以确认、保障人的这种行为,从而使主体和客体间能够达到一种和谐的状态。对于公民个人来说,权利的行使,即自由的范围,不应当妨碍他人行使权利,法谚云:“你的权利止于我的鼻尖”,就是这个道理。
除了不能妨碍他人行使权利之外,公民行使权利也不应当有损于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法律对个人自由的干预程度及其正当性也来源于此。个人行为没有干预到他人的自由或者没有侵犯社会公益,法律则不应当对其加以干预。一旦个人的行为侵犯到他人的自由或者社会公益,法律则应对其进行干预,使社会秩序恢复到原有状态。在这一过程中法律对个人自由干预的程度应当符合比例原则,以最低程度的必要为尺度。并且,法律对于自由的限制,应以宪法为依据,以正当程序和人权保障为原则。
材料表明,保障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与自由是法治国家追求的目标,但这并不意味着对公民违法行为和损害公共利益行为放任不管。材料中的杨某篡改国歌来谋求私利的行为超出了自由的限度,必然遭受法律的制裁。这也启示我们在行使权利和自由的同时必须要遵守法律,依法行使权利和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