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能。因为甲、乙的约定低于法定最低比例(1/5),甲、乙的这部分约定无效。
(1)《民法典》第634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2)《买卖合同解释》第27条第2款规定:“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约定违反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损害买受人利益,买受人主张该约定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民法典》第634条规定的“五分之一”系法定最低比例,甲、乙约定的“1/6”比例低于法定最低标准,无效。所以,在乙未支付的到期价款达到全部价款的1/6时,甲无权请求乙一次性支付剩余的价款。该“五分之一”比例之规定系强制性规范。
2.归乙所有。根据《民法典》第208条的规定,买卖汽车的,以交付为所有权变动的生效要件。
《民法典》第208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甲向乙出卖汽车,物权变动的要件有三:第一,甲、乙间的买卖合同有效;第二,甲享有处分权;第三,完成交付。此外,甲、乙并未约定保留所有权,在该分期付款买卖中,汽车的所有权自交付时移转。须注意:分期付款买卖中,若双方未约定保留所有权,自交付时发生所有权变动。
3.保险公司无权拒绝支付交强险的保险金。因为法律规定,在加害人醉酒状态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仍应在限额范围内支付保险金。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解释》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4.应由戊承担。因为乙将汽车出租给戊,因戊驾驶引发交通事故的,应由戊承担侵权责任。乙对此无过错的,乙不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据此,责任应由戊承担。出租人乙不承担责任。
5.乙无权请求甲对电瓶承担维修义务。因为乙未在约定的检验通知期间内通知甲买卖标的物存在质量问题,视为甲交付的汽车不存在质量问题。
《民法典》第621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6.赵某不能主张其与乙的汽车租赁合同对钱某继续有效。因为,先设立抵押权,后出租的,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导致所有权变动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民法典》第190条规定,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