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

案例题 甲与安泰汽车租赁行签订合伙协议,约定:甲仅负出资义务,不参与经营。但参与企业的盈余分配,对外不显示自己的合伙人身份。乙系汽车销售公司。2010年11月5日,安泰汽车租赁行从乙公司购买伊兰特轿车两辆,当天付款并交货,均尚未过户登记。结伴来京旅游的丙和丁各向安泰汽车租赁行租了一辆伊兰特轿车自驾游,由于租赁行工作人员的疏忽,未注意到丁尚未取得驾驶证。丙和丁在驾车前往长城途中,丁为了展示车技,在丙驾驶的车辆前方出乎意料地漂移掉头,丙刹车不及,急向右打方向,仍将丁驾驶的车辆车头撞坏,并将路边的行人戊撞伤,丙、丁也均受轻伤。经查明,乙公司曾将这两辆伊兰特轿车抵押给A银行,借款20万元,均未登记。经交通事故责任鉴定,丁应当负全责。
【问题】:
1.甲与安泰汽车租赁行存在什么法律关系?
2.安泰汽车租赁行是否取得了该伊兰特的所有权?请说明理由。
3.A银行的抵押权是否设立?若A银行行使抵押权,安泰汽车租赁行应如何维护自身利益?
4.丙对戊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为什么?
5.丙丁之间的交通事故,责任应当如何承担?

正确答案
1.甲与安泰汽车租赁公司之间存在隐名合伙合同关系。甲仅负出资义务,不参与经营,对外也不显示自己的名字,甲仅以自己的出资额为限对安泰汽车租赁行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2.《民法典》第224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225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安泰汽车行已经受领了交付,已经取得了伊兰特汽车的所有权,不登记并不影响其所有权的取得,只是不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根据《民法典》第403条规定: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A银行的抵押权已经成立。若A银行行使抵押权,安泰汽车租赁行可以自己买受该车时不知A银行抵押权之存在为由,主张A银行的抵押权对其不产生对抗效力。
4.依据《民法典》第182条的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本题中丙正常行驶,为紧急避险而将戊撞伤,而险情由丁引发,故应由丁向戊承担赔偿责任,丙无须向戊承担赔偿责任。
5.根据《民法典》第1209条的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丙、丁系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对于丙的损害,由丁承担赔偿责任。又由于租赁行工作人员的疏忽,未注意到丁尚未取得驾驶证,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因租赁行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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