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支持。因一方当事人欺诈而订立的合同,相对人享有的撤销权期限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本题中撤销权已过除斥期间。(《民法典》第152条第一项: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2.不可以。刘某已善意取得电脑的所有权。即使万某擅自处分电脑,但刘某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3.不需确定。该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民法典》第196条第3项: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不适用诉讼时效)
4.构成侵权。离婚父母基于身份地位对未成年子女享有探视和被探视的权利。何某的无端阻挠既侵害了万某的探视权,同时也构成对万鹏的被探视权的侵害。
5.万鹏若有自己的财产,可先从其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与其一起生活的何某承担。何某承担确有困难的,由万某补充承担。
6.该案属于变更(形成)之诉。万某起诉的目的在于改变既有的抚养法律关系,即将万鹏的抚养人由何某变更为万某,因此,本案属于变更(形成)之诉。该案属于变更(形成)之诉。万某起诉的目的在于改变既有的抚养法律关系,即将万鹏的抚养人由何某变更为万某,因此,本案属于变更(形成)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