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符合姓名权的法律规定。行使姓名权要求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吕某与张某给女儿起名“南雁林依”仅因为二人皆酷爱诗词歌赋和中国传统文化。吕某和张某为其女儿的法定扶养人,女儿的姓氏既非父姓、母姓,也非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其名字不符合姓名权的行使要求。 ?
2.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吕某前往A派出所为女儿申请办理户口登记,被告知不符合办理出生登记条件。但吕某坚持以“南雁林依”为姓名为女儿申请户口登记,A派出所依法于当日作出拒绝办理户口登记的决定。A派出所为行政机关,吕某为行政相对人,在这一法律关系中,二者不是平等主体,二者之间的关系属于行政法律关系。 ?
3.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对于A派出所拒绝办理户口登记的决定,如果吕某与张某认为不合法,可釆取的法律救济手段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派出所作出的拒绝办理户口登记的决定,不属于复议前置、复议终局或者选择但终局的情形,因此,吕某与张某可自由选择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若选择行政复议,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复议;若对复议结果不满意,可在复议后再提起行政诉讼。 ?
4.答案一:形成民事法律关系。吕某和张某关于“空床费”的约定符合法律对于具有完全效力的合同的规定,属于有效合同,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或者可撤销情形,合同双方当事人基于合同形成民事法律关系。 答案二:不形成民事法律关系。吕某和张某关于“空床费”的约定仅仅是施惠行为(情谊行为),不存在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意思表示,因此不形成民事法律关系。 ?
5.忠实义务、同居义务。吕某经常夜不归宿的行为,首先,是对配偶间最基本之同居义务的违反;其次,其夜不归宿如果是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则违反配偶间忠实义务。 ?
6.构成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吕某打伤张某,医师存在医疗过失致使手术部分失败,最终给张某造成损害,显然两个侵权行为的主体不存在意思联络,属于因果关系结合型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 ?
7.应由吕某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张某对吕某提起离婚诉讼,吕某没有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被釆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或者被监禁,也不是非文职军人身份,其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因此应由其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8.二审法院应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则应告知张某另行起诉。如果张某和吕某均同意由二审法院对离婚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一并审理,则二审法院可以一并裁判。在婚姻存续期间,吕某经常夜不归宿,违反夫妻法定义务;在双方争吵过程中,吕某殴打张某,造成较严重后果。在这一离婚案件中,张某是无过错方,应当适用《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88条的规定。 ?
9.法院不应准许。因为在离婚诉讼中,B医院不可能对原被告之间的诉讼标的享有独立的请求权,案件的判决结果与B医院显然也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既不满足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构成要件,也不满足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