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李晓、乙和小贾。其中李晓4间、乙和小贾各1间。因为该6间房屋属于张三和李晓共同共有的财产,其中3间属于妻子李晓,剩余3间由张三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平均分配。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有李晓和乙,由于甲先于张三死亡,孙子代位继承。因此,余下3间房屋李晓、乙和小贾应各分得1间。
2.有效。因为有权处分的买卖合同有效。本题中,乙经过李晓和李某(小贾的法定监护人)同意将房屋出售给赵某的行为属于有权处分,因此,房屋转让协议合法有效。
3.不构成。因为善意取得的前提是无权处分。本题中,赵某将房屋转让给刘某的行为属于有权处分,刘某继受取得房屋所有权而非善意取得。
4.不可以。因为根据《民法典》第580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本题中,房屋所有权已经发生了变动,赵某不再享有房屋所有权,法律上不能履行,因此,曹某不得主张继续履行。
5.能。因为根据《民法典》第538条的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本题中,乙可以基于赵某放弃其对陈某的到期债权而主张债权人撤销权。
6.不能。因为根据《民法典》第535条第1款的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本题中,赵某对肇事司机的20万元医药费请求权属于专属性债权,乙不能行使代位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