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问涉及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承担问题。依我国《合同法》第142条的规定,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本题中,乙虽然未取得牛1的所有权,但牛1已交付乙占有,故应由乙承担牛1死亡的风险。 (2)本问涉及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产生天然孳息的归属问题。依《合同法》第163条的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本题中。牛2已经交付买受人乙占有,故所生天然孳息小牛自应归其所有。
(3)本问涉及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问题。依《民法通则》第127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由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责任。本题中,踢伤丙的牛3已转由乙占有和管理,乙应负牛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4)本问涉及因无权处分而订立的合同的效力问题。在牛款付清之前,牛4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甲,因此,买受人乙对牛4并无处分权。其与丁订立的转让牛4的合同为无权处分而订立的合同。依《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因此,在乙向丁交付牛4之前,其所订立的合同为效力未定的合同。
(5)本问涉及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问题。若乙已经将牛4交付给丁,而丁对甲保留牛的所有权并不知情,并已经支付了牛的对价,则丁可依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牛4的所有权。
(6)本问涉及出租他人之物所订立合同的效力及法定孳息的归属问题。在牛款付清之前,牛5的所有权归出卖人所有,但买受人乙依买卖合同占有牛,依法享有对牛的使用收益的权利,故其与戊订立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因租赁合同所取得的租金为牛5的法定孳息,依《合同法》第163条的规定,应归买受人乙所有。
(7)本问涉及定金问题。依我国《担保法》第91条的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本题中,主合同标的额为1万元,而约定的定金为3000元,超过了20%的限制,故超过部分不具有定金的效力,超过部分可视为预付款。
(8)根据《民诉解释》第247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1)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2)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3)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前一诉讼为形成之诉,后一诉讼为确认之诉,诉讼标的不同,法院应受理。
(9)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6条,审判长的回避,由院长决定。
(10)不一定。《民事诉讼法》第73条规定,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证人,经法院许可可以不出庭。因此,法官具有裁量权,如果法官认为确实不方便出庭,也可以不出庭,证言仍然会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