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构成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乙构成行贿罪。
甲索取贿赂的行为成立受贿罪,受贿罪的犯罪数额为20万元。
根据《刑法》第397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成立滥用职权罪。本案中,甲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明知企业不具有相关福利资格,相关材料也全部属于伪造,仍然给审查通过,属于滥用职权,并造成了国家税款700多万元的重大损失,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成立滥用职权罪。
上述甲的两个行为构成不同罪名,应数罪并罚。乙虽属于被索要财物,但是获取了不正当利益,仍然成立行贿罪。
?2.乙构成敲诈勒索罪,属于未遂。
即使甲的钱属于受贿所得(非法所得),但是这种非法占有的状态只有通过正常的司法程序才能改变,其他人对该笔财物不能偷、抢、骗、夺、诈,如果实施以上行为,直接按照相关犯罪定罪。乙属于敲诈勒索该笔财物,因此构成敲诈勒索罪,只不过并没有获取财物,成立未遂形态。
?3.丙成立窝藏罪和抢劫罪,数罪并罚。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属于窝藏行为。丙虽然一开始并不知道甲是犯罪的人,但是知道后,仍然让甲继续在自己家中居住,此时能认定其具有窝藏的故意,成立窝藏罪。
之后丙通过麻醉的方式让甲睡熟,然后转移其皮箱中的2万元现金,属于麻醉式抢劫,成立抢劫罪。
?4.观点一:丁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丁明知是赃物仍然代为保管,具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犯罪故意,侵占行为也属于本罪的行为方式,所以只按照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即可。
观点二:丁成立侵占罪。“合法持有他人财物”是侵占罪成立的前提,它既说明了持有行为的法律性质,也说明了持有的对象范畴。虽然丁代为保管的钱是赃物,该钱所有人不是甲,但仍是他人的财物,丁和真正的财物主人之间仍旧是保管关系,所以丁可以成立侵占罪。
?5.甲的超载行为不成立刑事犯罪,仅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即可。
有人认为甲的行为属于严重超载,但是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甲不成立严重超载、超速类型的危险驾驶罪。
严重超载、超速类型的危险驾驶罪的成立前提是校车或者营运客车,并不包括拉货的货车,所以甲不成立危险驾驶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