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级人民法院告知其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作法是正确的。《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本案中,当事人双方并非人数众多,且都不为公民,因此不能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只能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因此中级人民法院告知W公司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作法是正确的。
2.本案中,高级人民法院指定原一审人民法院再审不合法。《民事诉讼法意见》第202 条规定,由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案件,上级人民法院需要指令再审的,应当指令第二审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中生效判决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需要指令再审时,应当指定第 二审人民法院再审,并且依照二审程序进行审理。
3.高级人民决定再审同时撤销原判决的行为不合法。《民事诉讼法意见》第200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应当在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的裁定中同时写明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本案中,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在指定中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同时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而不能径行撤销原判决。(注意与上诉审的区别,在上诉审中,二审法院有权在一定情形下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这是因为此时一审判决并未生效;而再审案件中,判决已经生效,即使确有错误,也不能不经法定程序,径行撤销原判。)
4. X市该区检察院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