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案张乙可以作为证人作证。因为张乙能辨别是非,并能正确表达。同时,其作为 未成年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不出庭作证。
2.不正确。张乙的陈述属于证人证言、间接证据、原始证据。
3.刘甲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如实回答,但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
4.正确。刑事案件原则上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甲区是犯罪地,但本案被 告人涉嫌故意杀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所以应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因此,本案 应由A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5.不符合法律规定。对于只有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案件,二审法院不得直接改判死刑立 即执行,如果确需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