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能。(1)《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41条第2项规定,对第一审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判决、裁定;(2)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决。
2.能。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41条第5项的规定,案件部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作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决;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部分,不予认定。
3.不能。《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43条规定: "审判期间,人民法院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人民检察院不同意或者在七日内未回复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照本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作出判决、裁定。"
4.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第217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本案中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有错误,因此,应当由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5.《刑事诉讼法》第221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上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由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将抗诉书交海淀区人民法院,并且抄送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