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爆破员在钻眼施工的同时进行装药。
这起事故的责任人是:爆破员王某和安全员李某。
(2)整个作业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有:
1)爆破员王某将雷管装进上衣口袋。
《爆破安全规程》规定:严禁将爆炸材料装在衣袋内;领取炸药和雷管,必须使用专用背包(木箱)。
2)雷管和炸药由一人同时运送。
《爆破安全规程》规定:不应一人同时携带雷管和炸药。电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开运送。
3)肩扛运送炸药。
《爆破安全规程》规定:人力搬运炸药和雷管时,背运时每人每次一箱。
4)坐在炸药箱上制作起爆药卷。
《爆破安全规程》规定:加工起爆药包和起爆药柱,应在指定的安全地点进行。严禁坐在炸药箱上制作起爆药卷。
5)由药卷中间斜插入电雷管。
《爆破安全规程》规定:电雷管必须由药卷的顶部装入,严禁用电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严禁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中部或捆在药卷上。
6)雷管脚线未缠绕药卷,脚线未扭结成短路。
《爆破安全规程》规定:电雷管插入药卷后,必须用脚线将药卷缠住,并将电雷管脚线扭结成短路。
7)在钻机打眼的同时装药。
《爆破安全规程》规定:正在钻进的炮孔和预装药孔之间,应有10m以上的安全隔离区。背景材料中炮眼间距约1.2m,不能进行预装药。
8)安全员李某发现预装药等违章行为未予制止,且擅离职守。
(3)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这起事故属于较大事故。
这起事故的赔偿责任应由矿方负责。原因是:
1)王某是矿方聘请的作业人员,其执业活动的后果应由矿方负责。
2)安全员是矿方的,在这起事故中,其擅离职守,也负有责任,其后果也应由矿方承担。
3)矿方与王某在劳动合同中关于事故损害责任的约定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属于无效合同条款。
4)钻眼施工队仅为劳务承包,施工的技术与安全管理均由矿方实施。
综上,矿方应承担这起事故的赔偿责任。
(4)根据背景材料可知,潜孔钻机的动力为380V三相电源,且其离炮孔很近,在移动过程中,三相供电线路会产生交感电流,作用于电雷管或电雷管连接脚线,导致电雷管发生爆炸。
(5)预防和杜绝此类事故发生的措施:
1)首先要采取措施预防意外早爆事故,消除杂散电流、静电、雷电等意外引发雷管爆炸的危险源。
2)严格执行《爆破安全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有关规定。
3)严禁违章作业,提高安全意识,落实安全责任。
4)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现场监督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