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公司和乙公司的定金合同于9月15日成立。根据规定,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本题中,9月15日,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了定金25万元。
(2)甲公司无权要求双倍返还定金50万元。根据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本题中,主合同标的额为100万元,有效定金数额为20万元,甲公司基于定金合同可以要求乙公司返还45万元。其中,退还甲公司支付的定金25万元,承担定金责任20万元。
(3)汇票上未记载承兑日期的,以持票人提示承兑之日起的第3日为承兑日期。本题中,丙公司11月8日提示承兑,丁公司的承兑日期应推定为11月10日。
(4)甲公司于12月1日取得设备的所有权。根据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属于“占有改定”,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5)赵某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根据规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股份有限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有权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
(6)不成立。根据规定,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