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丙以特许经营权作价出资不合法。根据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2)丁公司设1名执行董事和1名监事合法。根据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1名执行董事,可以不设监事会,设1~2名监事。
(3)乙将股权转让给戊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本案例中,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事项并未规定,所以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经甲和丙同意)即可转让。
(4)丁公司股东会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合法。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解散属于股东会的特别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题中,公司章程规定股东按照1:1:1行使表决权,丙、戊赞成解散公司,达到全部表决权的2/3,因此,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合法。
(5)甲拒绝补足房屋贬值10万元合法。根据规定,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甲出资的房屋贬值10万元,是由于市场行情变化导致的且没有对贬值风险另作约定,所以,贬值风险应当由公司承担。因此,甲有权拒绝补足房屋贬值部分。
(6)丙应当补足出资20万元,设立时的股东对此承担连带责任。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