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杜某无权要求姚某单独承担剩余100万元的赔偿金。根据规定,特殊普通合伙企业非因合伙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发生的企业债务,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题中,姚某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并无故意或重大过失.应由杜某、黄某和姚某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黄某只承担70万元赔偿金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合伙人之间的内部约定不得对抗债权人。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一个或数个合伙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比例向各个合伙人分别追偿。本题中,合伙协议可以约定各个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承担亏损,但该约定不得对抗债权人甲公司,甲公司可以请求黄某对甲企业不能清偿的100万元赔偿金进行清偿。
(3)甲企业作出聘请王某担任总经理的决议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合伙协议没有特别约定时,合伙企业可以聘请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但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本题中,合伙协议未作特别约定,聘请王某担任总经理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因姚某反对,该项决议不能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