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戊公司不能向甲公司追索。根据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2)戊公司能够向乙公司追索。根据规定,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汇票得不到承兑和付款,出票人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法律规定的金额和费用。
(3)甲公司无权要求乙公司一次性付清所有的货款,或者解除合同。根据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4)甲公司主张不能得到支持。根据规定,当事人约定禁止转让抵押财产且已经将约定登记,抵押人违反约定转让抵押财产,抵押权人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甲公司主张能够得到支持。根据规定,当事人约定禁止转让抵押财产且已经将约定登记,抵押人违反约定转让抵押财产,抵押财产已经交付或者登记,抵押权人主张转让不发生物权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因受让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导致抵押权消灭的除外。
(6)解散决议不能通过。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解散公司的决议,应当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