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戊银行拥有对该汽车的抵押权。债权人转让主权利时,附属于主权利的从权利也一并转让,受让人在取得债权时,也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在本题中,赵某与丙银行未约定抵押债权不得转让,则丙银行转让债权时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给戊银行,不因未办理抵押权转移登记手续而受到影响。
(2)乙公司的观点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10 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在本题中,汽车抵押担保的债权是该汽车的价款.汽车于8月15日交付给赵某并于8月23日办理了价款债权的抵押登记。因此乙公司的抵押权优先于戊银行,但不优先于丁修理厂。
(3)丁修理厂的观点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4)侯某主张的观点(1)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责任。
(5)侯某主张的观点
(2)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并“通知”保证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在本题中,保证人未与债权人约定保证债权不得转让,且债权人丙银行已经履行对保证人的通知义务,则保证债权同时转让。
(6)侯某主张的观点
(3)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一般保证人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但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财产的,一般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