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丙公司不应该履行维修义务。根据规定,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2)丙公司不应该对李某所受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规定,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3)乙公司的公司章程关于股东表决权的规定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法律允许公司章程对有限公司股东的表决权作出不同于出资比例的规定。
(4)乙公司为甲公司提供担保的事项获得通过。根据规定,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接受担保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上述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本题中,除甲公司之外,钱某和孙某两人同意,持有的表决权已经超过了半数,因此该事项获得了通过。
(5)丁公司的第(1)项抗辩不成立。根据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且对实现担保的顺序没有约定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第三人提供物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6)丁公司的第(2)项抗辩成立。根据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