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乙公司股东会为甲公司提供担保的决议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股东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不得参加该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2)该票据上的被保证人是丁公司。根据规定,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3)赵某拒绝李某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的提议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行使监事会的职权。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
(4)李某要求乙公司提供财务报表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5)李某将乙公司股权转让给孙某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赵某要求李某继续履行监事职务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