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乙公司对厂房的抵押权于2023年6月11日设立。根据规定,以不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登记时起设立。题述情形下,甲公司于6月11日为乙公司办理抵押登记,乙公司抵押权于6月11日设立。
(2)甲公司于2023年6月20日取得小汽车所有权。根据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交付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甲公司于6月20日上门提货,6月20日取得小汽车的所有权。
(3)丙公司拒绝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抵押权设立后,抵押人出租抵押物,抵押权已登记的,租赁权不得对抗已经登记的抵押权。题述情形下,因租赁合同的存在导致厂房无人应买,乙公司有权主张租赁终止,丙公司拒绝的理由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