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公司向乙公司的借款本金为270万元。根据规定,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2)乙公司不能在庚公司购买的产品上行使抵押权。根据规定,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3)丁企业主张买卖合同无效是不成立的。根据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4)甲公司向M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起行政复议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5)P银行以出票人戊公司的存款数额不足为由,予以拒绝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6)甲公司拒绝收购孙某的股权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对股东会合并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