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年租期中不超过20年的部分有效,超过20年的部分无效。根据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题述情形下,租赁期限为30年,超过20年的部分,无效。
(2)赵某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根据规定,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应当召开。题述情形下,虽然赵某所持表决权未达到1/10,但因赵某为公司唯一的董事,其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3)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恢复原状。根据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未经出租人同意,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题述情形下,甲公司未经乙公司同意即将租赁物进行改造,乙公司有权请求甲公司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4)甲公司通过该增资方案不合法。根据规定,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题述情形下,投赞成票的股东钱某与孙某所持表决权合计为65%,未达到2/3以上的标准,因此,通过该项决议不合法。
(5)2023年5月10日设立。根据规定,以动产设立浮动抵押,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题述情形下,甲公司与丙银行约定合同2023年5月10日生效,因此,丙银行抵押权2022年5月10日设立。
(6)丙银行无权就丁公司已经取得的产品行使抵押权。根据规定,以动产设立浮动抵押,无论是否登记,均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题述情形下,甲公司出售产品属于正常经营活动,丁公司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该产品。抵押权人丙银行不得对抗此类买受人,不得就丁公司取得的产品行使抵押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