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证人丙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根据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可以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可以对债权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题述情形下,乙公司并未对甲公司尚有房产、车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因此,保证人丙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乙公司主张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借期内的利息可以得到人民法院支持。根据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题述情形下,甲乙公司约定借款期限利息为15%,未超过合同成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因此,乙公司主张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借期内的利息,可以得到人民法院支持。
(3)逾期利率和违约金按照年利率15.4%(3.85%×4)计算的部分可以得到人民法院支持,超过部分,不予支持。根据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题述情形下,乙公司与甲公司约定的逾期利率为15%,违约金为2.67%,总计超过了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15.4%,对超过部分利率(2.27%)计算的利息,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