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公司确认收入的时点是2021年12月31日。
理由:该批产品的控制权在交货时转移。
会计分录:
①2020年1月1日收到货款
借:银行存款 500
未确认融资费用 51.25
贷:合同负债 551.25
②2020年12月31日确认融资成分的影响
借:财务费用 25(500×5%)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25
③2021年12月31日交付产品
借:财务费用 26.25(525×5%)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26.25
借:合同负债 551.25
贷:主营业务收入 551.25
(2)
①应当作为一项履约义务。
理由:甲公司向丁公司提供的特定商品是其设计的专用设备,该设备的设计和制造高度相关,不能明确区分。
②甲公司是主要责任人。
理由:甲公司负责该合同的整体管理,主导了W公司的制造服务,并通过必需的重大整合服务,将其整合作为向丁公司转让的组合产出(专用设备)的一部分,在该专用设备转让给客户前控制了该专用设备。
③甲公司应确认收入100万元。
(3)甲公司将A商品交付给客户之后,不能确认应收账款。
理由:与A商品相关的履约义务已经履行,但是需要等到后续交付B商品时,企业才具有无条件收取合同对价的权利,因此,甲公司应当将因交付A商品而有权收取的对价80万元确认为合同资产,而不是应收账款。
会计分录:
①交付A商品时:
借:合同资产 8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0
②交付B商品时:
借:应收账款 400
贷:合同资产 80
主营业务收入 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