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应纳的增值税=120 000 × 5%=6 000(元)。
(2)增值税销项税额=80 000×6%=4 800(元)。
(3)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理由: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商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凭票抵扣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800(元)。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减税的,可以按照3%的征收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增值税销项税额=40 000×6%=2 400(元)。
(5)增值税销项税额=15 000×6%=900(元)。
(6)抵顶利息应纳的增值税=2 400 000×5%÷12×5%=500(元)。
转让房地产应纳的增值税=(4 500 000—3 600 000)×5%=45 000(元)。
(7)增值税销项税额=(80 030+20 000)×6%=6 000(元)。
(8)7月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26 000+30 000×13%+800=30 700(元)。
(9)7月份合计应缴纳的增值税:一般计税办法应纳增值税=4 800+2 400+900+6 000-30 700=-16 600(元)。
简易计税办法应纳增值税=6 000+500+45 000=51 500(元)。
当期应纳增值税合计51 500(元),留抵下期继续抵扣的增值税16 600元。
(10)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51 500×(7%+3%+2%)=6 1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