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研发费用纳税调减=60×100%=60(万元)
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2)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限额=(5 000+600)×0.5%=28(万元),发生额的60%=50×60%=30(万元),限额与发生额的60%比较,税前允许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是28万元,业务招待费应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50—28=22(万元)。
(3)企业向个人借款,利率不能超过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借款利息应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0万元。
(4)广告费的扣除限额=(5 000+600)×15%=840(万元),实际发生了850万元,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
(5)资产减值准备金应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
理由:税法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所以要全部调增。
(6)职工福利费的扣除限额=800×14%=112(万元),实际发生122万元,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限额=800×8%=64(万元)。实际发生25万元,不需要调整:工会经费的扣除限额=800×2%=16(万元),实际发生16万元,不需要调整。
三项经费合计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
(7)投资收益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
理由: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8)房产税=1 875×(1—20%)×1.2%×50%=9(万元)。
(9)城镇土地使用税=10×4×50%=20(万元)。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10)利润总额=5 000+600+48+90—2 700—400—180—400—400—1 000-150-100—9—20=379(万元)。
(11)限额扣除的捐赠支出的扣除限额=379×12%=45.48(万元),实际发生了50万元,需要纳税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52万元。
对目标脱贫地区的捐赠可以全额扣除,无需纳税调整。
发生的非广告性赞助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需要纳税调增20万元。
基础研究支出可以在全额扣除的基础上,100%加计扣除,需要纳税调减50万元。
营业外支出合计调减应纳税所得额=50—4.52—20=25.48(万元)。
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基础研究支出不管会计在管理费用还是营业外支出核算,均不影响纳税调整。
(12)当年可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150+40=190(万元)。
弥补亏损之后的应纳税所得额=379—60+22+50+10+100+10—50—25.48-190=245.52(万元)。
税法规定,企业某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2016年发生的500万元亏损,可以用2017年至2021年的所得去弥补,不足弥补的部分不得用2022年的所得弥补。
(13)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100×12.5%+(245.52—100)×25%]×20%=9.78(万元)。
2022年度,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