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的60%=106.5×60%=63.9(万元)。
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11700×5‰=58.5(万元)
允许扣除的业务招待费限额=58.5(万元)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6.5-58.5=48(万元);
广告费扣除限额=11700×30%=3510(万元),实际发生额为600万元,可以全额扣除,无需纳税调整。
业务招待费和广告费合计应调增48万元。
(2)应调减的应纳税所得额=10.5×100%=10.5(万元)。
(3)职工福利费应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450-3000×14%=30(万元)。
职工教育经费限额=3000×8%=240(万元),实际发生额90万元,没有超过限额,无需进行纳税调整。
实际拨缴的工会经费40万元小于允许扣除的限额=3000×2%=60(万元),不用调整。
三项经费共应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
(4)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其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应调减的应纳税所得额为国债利息部分,即3.75万元。
(5)车辆为固定资产,应于投入使用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减少会计利润=52.8×(1-5%)
÷4×(8÷12)=8.36(万元)。
(6)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68×100%=68(万元)。
(7)企业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不能准确计算该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该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为该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40×15%
=36(万元)。
(8)可弥补的亏损=[(90-250)-170+490+340]-300=200(万元)。
(9)会计利润=11700-2114.25-386.14-600-500-400+312+457-8.36(计提折旧费用)=8460.25(万元)。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
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汇算清缴时纳税调减52.8-8.36=44.44(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8460.25+48-10.5+30-3.75-(52.8-8.36)-36-200-68=8175.56(万元)。
(10)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实际补(退)的企业所得税=8175.56×25%-1957.25=86.6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