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公司和乙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甲公司对乙公司仅持股20%,未达到25%的标准,但乙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甲公司提供专利权才能正常进行,因此双方构成关联关系。
(2)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理由: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鼓励类投资项目,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甲公司分得利润享受上述政策的条件特征:
①以分得利润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居民企业,属于直接投资;
②分得利润属于乙公司已经实现的留存收益;
③200万投资款直接从乙公司账户转入丙公司账户。
(3)业务(2)乙公司应代扣代缴的增值税=1000÷(1+6%)×6%=56.60(万元)
(4)业务(2)乙公司应代扣代缴的企业所得税=1000÷(1+6%)×10%=94.3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