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①用自产产品对外投资视同销售处理,增加收入500万元、增加成本320万元,增加利润=500-320=180万元
②上述增加的利润180万元,按税法规定,可以均匀分5年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当年计入所得=180
÷5=36万元,其余4年的所得36×4=144万元不计入当年所得中,应纳税调减144万元
③综上,会计利润调增500-320=18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在会计利润基础上调减144万元。
增值税销项税额=500×13%=65(万元)
(2)该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会计上当年计提的折旧金额=150÷5÷12×6=15(万元);
因此该业务应纳税调减=150-15=135(万元)
(3)残疾人员工资50万元按100%加计扣除,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
可以扣除的职工福利费限额=1000×14%=140(万元)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50-140=10(万元)
可以扣除的工会经费限额=1000×2%=20(万元)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5-20=5(万元)
可以扣除的教育经费限额=1000×8%=80(万元)>实际发生额20万元,教育经费支出可全额扣除。
业务(3)应调减的应纳税所得额=50-10-5=35(万元)
(4)计算广告费和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基数=4800(主营业务收入)+500(其他业务收入)+500(业务1视同销售收入)=5800(万元)
可以扣除的广告费限额=5800×15%=870(万元)
当年发生900万元广告费,超过限额,应作纳税调增。
广告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900-870=30(万元)
可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限额1=5800×5‰=29(万元)
可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限额2=80×60%=48(万元)
允许扣除限额29万元。
业务招待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0-29=51(万元)
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能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0万元。
业务(4)应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30+51+60=141(万元)
(5)本题中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关联方借款利息需要受债资比和利率的限制。
双方属于非金融企业,关联债资比为2:1。
可以税前扣除的借款利息=800×2×6%=96(万元)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80-96=84(万元)
(6)从A公司分回的股息免税,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
从B公司分回的股息在境外已经缴纳的企业所得税=30÷(1-40%)×40%=20(万元)
境外已缴税款的抵免限额=30÷(1-40%)×25%=12.5(万元)
从B公司分回的股息,可抵免境外的已纳税款12.5万元。
(7)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
×(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
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320-200)×(20÷320)=7.5(万元)
在特殊性税务处理中,股权支付部分不确认所得,只就非股权支付部分确认所得,全部所得减除非股权支付的所得就是股权支付所得,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中已经包含了全部的资产转让所得320
-200,其中只有7.5万元需要纳税,所以其余部分纳税调减。
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20-200)-7.5=112.5(万元)
(8)会计利润=4800(主营业务收入)+500(其他业务收入)+800(营业外收入)-2800
(主营业务成本)-300(其他业务成本)-250(营业外支出)-400(税金及附加)-950(销售费用)
-500(管理费用)-180(财务费用)+300(投资收益)+180(业务1视同销售调增的会计利润)=1200
(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1200(会计利润)-135(业务2纳税调减金额)-35(业务3纳税调减金额)+141
(业务4纳税调增金额)+84(业务5纳税调增金额)-20(从B公司分回的股息纳税调减金额)-112.5
(业务7纳税调减金额)-30(境外所得)-144(业务1调减税会差异)=948.5(万元)
应纳税额=948.5×25%+30÷(1-40%)×25%-12.5=237.1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