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增值税。企业取得中央财政补贴收入,属于非经营活动的收入,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缴纳增值税。
(2)业务(1)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600万元。不征税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3)企业在不同时间购买同一品种国债的,其转让时的成本计算方法,可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改变。
(4)国债利息收入免税,业务(2)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
(5)甲企业接受无偿划转设备的计税基础=3000—600=2400(万元)。
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且选择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6)会计上计提的折旧=500×(1-5%)÷5÷12×6=47.5(万元)。
业务(4)应调减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500-47.5=452.5(万元)。
(7)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未取得相关发票,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未取得发票的400万元需要纳税调增。
广宣费的扣除限额=70000×15%=10500(万元)>6000万元,6000万元的广宣费可以据实扣除。
业务(5)应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为400万元。
(8)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6000×14%=840(万元)<实际发生额900万元。
应调增的=900-840=60(万元)。
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6000×8%=480(万元)<实际发生额500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500-480=20(万元)。
工会经费扣除限额=6000×2%=120(万元)>实际发生额100万元,实际发生的100
万元,可以据实扣除。
业务(6)合计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0+20=80(万元)。
(9)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1=70000×5‰=350(万元)。
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2=800×60%=480(万元)。
业务(7)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00—350=450(万元)。
(10)应补缴的印花税=4000×0.05‰=0.2(万元)。
滞纳金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0.2(万元)。
(11)2020年企业所得税税前可弥补的亏损额=800(万元)。
(12)应纳税所得额=6200-600-30-452.5+400+80+450-0.2-800=5247.3(万元)。
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5247.3×15%=787.0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