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的7日内办理纳税申报。
(2)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即展览馆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3)转让时应纳增值税销项税=3000×9%=270(万元)
与项目相关的增值税=270-1000×9%=180(万元)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180×(7%+3%+2%)=21.6(万元)
印花税=3000×0.05%=1.5(万元)
无评估价格,契税可以作为转让环节的税金扣除。
允许扣除的税金合计=21.6+1.5+40=63.1(万元)
(4)合计扣除项目=1000×(1+5%×2)+63.1=1163.1(万元)
(5)增值额=3000-1163.1=1836.9(万元)
增值率=1836.9÷1163.1=157.93%
应纳土地增值税=1836.9×50%-1163.1×15%=743.9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