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进口高档化妆品应纳关税=(1380000+20000)×20%=280000(元)。
进口高档化妆品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1380000+20000+280000)÷(1-15%)=1976470.59(元)。
进口高档化妆品应纳消费税=1976470.59×15%=296470.59(元)。
进口高档化妆品应缴纳的增值税=1976470.59×13%=256941.18(元)。
进口高档化妆品应纳税金合计=280000+296470.59+256941.18=833411.77(元)。
(2)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80000+55000)÷(1-15%)×15%=23823.53(元)。
受托方代收代缴的税费(含消费税、城建税及附加)=23823.53×(1+5%+3%+2%)=26205.88(元)。
(3)销项税额=(352152÷1.13+21500×58+1000×58+1500000×50%)×13%=307663.06(元)。
(4)进项税转出额=(200000-28000)×13%+28000×9%=24880(元)。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256941.18×65%+55000×13%+2000×9%+13000+5000×13%+720×80%-24880=163687.77(元)
(5)应纳增值税=307663.06-163687.77=143975.29(元)。
(6)对外销售高档化妆品应纳消费税:(21500×58+1000×58)×15%+1500000×50%×15%-296470.59×(1-35%)=115544.12(元)。
加工收回的化妆品销售时缴纳消费税=352152÷1.13×15%-23823.53=22922.31(元)。
本月应纳消费税合计=115544.12+22922.31=138466.43(元)。
(7)本月应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143975.29+138466.43)×(7%+3%+2%)=33893.0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