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提供旅游服务销售额=(500-63.6-60-24-8-21-1.8-30)÷(1+6%)=275.09(万元)
(2)客运公司应按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应纳销项税额=60÷(1+9%)×9%=4.95(万元)
(3)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10月份该项租赁业务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应预缴增值税=20÷(1+9%)×3%=0.55(万元)
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0.55×5%=0.03(万元)
应缴纳教育费附加=0.55×3%=0.02(万元)
应缴纳地方教育附加=0.55×2%=0.01(万元)
合计=0.55+0.03+0.02+0.01=0.61(万元)
(4)业务(7)当月应纳销项税额=20÷(1+9%)×9%=1.65(万元)
(5)业务(8)建筑服务适用增值税税率9%。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50×9%=4.5(万元)
(6)旅游车转为职工通勤班车,属于将外购的固定资产用于集体福利,需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转出的进项税额计算时,应适用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时适用的税率,即适用17%来计算。
进项税转出额=60×17%×(60-40)÷60=3.4(万元)
(7)职工通勤班车运送职工上下班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向本单位员工提供运输服务属于非经营活动,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不缴纳增值税。
(8)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通行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0.09(万元)
(9)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5(保险费)÷(1+6%)×6%+4.5+0.09=4.87(万元)
(10)当月销项税额=275.09×6%+1.65=18.16(万元)
当月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18.16-4.87+3.4-0.55=16.14(万元)
当月实际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6.14×7%=1.13(万元)
当月实际应纳教育费附加=16.14×3%=0.48(万元)
当月实际应纳地方教育附加=16.14×2%=0.32(万元)
合计=16.14+1.13+0.48+0.32=18.0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