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业务(1)企业在乙省应预缴的增值税=(3 000—1 200)÷(1+9%)× 2%=33.03(万元)。
(2)业务(1)的销项税额=3 000÷(1+9%)×9%=247.71(万元)。
(3)业务(2)企业在乙省预缴的增值税=(4 000—1 500)÷(1+3%)× 3%=72.82(万元)。
(4)应缴纳的关税=(80+4.2+3.8)×10%=8.8(万元)。应缴纳的增值税=(80+4.2+3.8+8.8)× 13%=12.58(万元)。
(5)业务(4)企业进项税额转出金额=40×40%=16(万元)。
(6)购进的餐饮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业务(5)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6.36÷(1+6%)×6%+10.9÷(1+9%)×9%=1.26(万元)。
(7)业务(1)可抵扣的进项税额=1 200÷(1+9%)×9%=99.08(万元)。
业务(3)可抵扣的进项税额=12.58+0.09=12.67(万元)。
业务(5)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6.36÷(1+6%)×6%+10.9÷(1+9%)×9%=1.26(万元)。企业当月增值税进项税额合计=99.08+12.67+1.26=113.01(万元)。
(8)业务(2)应缴纳的增值税额=(4 000-1 500)÷(1+3%)× 3%=72.82(万元)。企业当月增值税应缴纳的税额=247.71-(113.01—16)+72.82=223.52(万元)。
(9)企业应向总部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的增值税=223.52—33.03—72.82=1 17.67(万元)。
(10)企业应向总部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1 17.67×(7%+3%+2%)=14.1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