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厂区内道路及绿化占地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企业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500000-3000)×2=994000(元)=99.4(万元)
(2)
应纳房产税=8000×(1-20%)×1.2%=76.8(万元)
(3)
销项税额=8000×13%+58÷(1+9%)×9%+500×113÷10000÷(1+13%)×13%(自产产品作为福利发放视同销售销项税)=1045.44(万元)
可抵扣的进项税额=715+78=793(万元)
应纳增值税=1045.44-793=252.44(万元)
(4)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252.44×(7%+3%+2%)=30.29(万元)
(5)
会计利润=8000+58÷(1+9%)(运费不含税收入)+500×113÷10000÷(1+13%)(自产产品作为福利发放给在册员工500人,视同销售不含税收入)+48(国债利息收入)+900(境外分回的投资收益)-3000(销售成本)-220(财务费用)-400(管理费用)-(740+60+5)(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代销手续费)-60(营业外支出)-30.29(城市维护建设
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99.4+76.8)(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2.6(缴纳的车船税)=4312.12(万元)
(6)
财务费用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同期银行贷款利率=60÷1200×100%=5%
实际支付的借款利率=140÷2000×100%=7%
甲与乙为关联企业,甲无法提供资料证明其借款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甲实际支付给乙的利息支出,不超过规定的债资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甲接受乙的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分别为2000万元和800万元,其比例为2.5:1,高于规定的2:1,且其约定利率7%高于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5%,故甲借款利息不能全额在税前扣除。其可税前扣除的借款额=800×2=1600(万元),利息额=1600×5%=80(万元)。实际支付乙利息140万元,可税前扣除80万元,其余60万元应作纳税调整,且在以后年度也不可扣除。
财务费用应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140-80=60(万元)
(7)
应税收入总额=8000+58÷(1+9%)+500×113÷10000÷(1+13%)=8058.21(万元)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8058.21×5‰=40.29(万元),实际发生额的60%=60×60%=36(万元),故税前只能扣除36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0-36=24(万元)。
另外,该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120×9/12×75%+120×3/12×100%=97.5(万元)
合计纳税调减=97.5-24=73.5(万元)
(8)
甲公司销售费用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8058.21×15%=1208.73(万元),实际发生额=740+60=800(万元),未超过扣除限额,可以在所得税前全部扣除,并可扣除上年结转的广告费65万元,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65万元。
(9)
①安置残疾人员,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60万元的100%加计扣除,所以,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60万元。
②税前准予扣除的职工福利费标准=800×14%=112(万元)
实际发生职工福利费支出122.8万元,超过规定标准的10.8万元税前不得扣除,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③税前准予扣除的职工工会经费标准=800×2%=16(万元)
实际拨缴职工工会经费支出18.4万元,超过规定标准的2.40万元税前不得扣除,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④税前准予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标准=800×8%=64(万元)
实际发生职工教育经费支出15.5万元,可以全额税前扣除。
工资薪金应调减的应纳税所得额60万元,“三项经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3.2(10.8+2.4)万元,因此工资薪金及“三项经费”应调减的应纳税所得额46.8万元。
(10)
非广告性赞助支出、直接向某少年宫的捐款均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5+10=35(万元)
(11)
可以一次性扣除。
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600-10)+600×100%=1190(万元)
(12)
境内应纳税所得额不包括境外分回的投资收益900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4312.12(会计利润)+60(财务费用纳税调增)-73.5(管理费用纳税调减)-65(扣除上年结转广告费纳税调减)-46.8(工资薪金及三项经费合计调减)+35(营业外支出纳税调增)-1190-48(国债利息收入纳税调减)-900(境外分回的投资收益)=2083.82(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2083.82×15%+900÷(1-10%)×(15%-10%)-600×10%=302.57(万元)
(13)
2019年度发生了实际损失500万元,在2019年弥补100万元,2019年多缴所得税=100×15%=15(万元);在2020年弥补150万元,2020年多缴所得税=150×15%=22.5(万元);在2021年弥补250万元,2021年多缴所得税=250×15%=37.5(万元);多缴所得税合计=15+22.5+37.5=75(万元);2022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302.57-75=227.5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