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应缴纳增值税=(840—500)÷(1+5%)×5%=16.19(万元);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6.19×7%=1.13(万元);应缴纳教育费附加=16.19×3%=0.49(万元);应缴纳地方教育附加=16.19×2%=0.32(万元);应缴纳印花税=840×0.5‰=0.42(万元)。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印花税的计税依据为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
(2)仓库原值的加计扣除额=500×5%×8=200(万元);扣除项目金额=(500+200)+(1.13+0.49+0.32+0.42+20)=722.36(万元)。
(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扣除。计算扣除项目时,“每年”按购房发票所载日期起至售房发票开具之日止,每满12个月计1年;超过1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的,可以视同为1年。本题中,是2014年6月1日到2022年4月1日,按8年计算。仓库原值的加计扣除额=500×5%×8=200(万元)。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不包括增值税。)
(3)购房时缴纳的契税20万元,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扣除项目金额=(500+200)+(1.13+0.49+0.32+0.42+20)=722.36(万元)。
仓库转让不含增值税收入=840—16.19=823.81(万元);转让仓库应纳土地增值税的增值额=823.81—722.36=101.45(万元);增值率=101.45÷722.36×100%=14.04%,增值率未超过50%,适用税率为30%。应纳土地增值税=101.45×30%:30.44(万元)。
(4)可以实行核定征收。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按照规定实行核定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