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2)允许扣除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8000×(1+5%)=8400(万元)。
(3)应缴纳的增值税=42000÷(1+5%)×5%=2000(万元)。
(4)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8400+15000)×10%=2340(万元)。
(5)允许扣除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8400(万元)
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成本=15000(万元)
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2340(万元)
允许扣除的税金及附加=240(万元)
加计扣除=(8400+15000)×20%=4680(万元)
允许扣除的项目合计金额=8400土地使用权+15000开发成本+2340开发费用+240税金及附加+4680加计扣除=30660(万元)。
(6)不含税收入=42000-2000=40000(万元)
增值额=40000-30660=9340(万元)
增值率=9340÷30660×100%=30.46%,适用税率30%。
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9340×30%=2802(万元)
应补缴的土地增值税=2802-800=200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