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业务(1)甲公司应纳消费税=(350+200×80%)×4%=20.4(万元)。
(2)业务(2)甲公司应纳消费税=(20×500×4%+100×540×4%)÷10000=0.26(万元)
(3)消费税计税价格=(80+10)/(1-4%)=93.75(万元)
业务(3)乙厂代收代缴的消费税=93.75×4%=3.75(万元)
(4)需要缴纳消费税,委托方将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受托方的计税依据=93.75×80%=75(万元)<销售价格85万元
应纳消费税=85×4%-75×4%=0.4(万元)。